中華人民共和國(guo)國(guo)家版權局令
《著作權質權登記辦法(fa)》已經2010年10月(yue)19日(ri)國家版(ban)權局第(di)1次局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月(yue)1日(ri)起施行。
國家版權局局長 柳斌杰
二〇一〇年(nian)十一月二十五日
著作(zuo)權(quan)質權(quan)登記(ji)辦法(fa)
第一條 為(wei)規范著(zhu)作(zuo)權(quan)(quan)出質行為(wei),保(bao)護債權(quan)(quan)人(ren)(ren)合法權(quan)(quan)益,維護著(zhu)作(zuo)權(quan)(quan)交易秩序(xu),根(gen)據《中(zhong)(zhong)華(hua)人(ren)(ren)民(min)共和(he)國(guo)物權(quan)(quan)法》、《中(zhong)(zhong)華(hua)人(ren)(ren)民(min)共和(he)國(guo)擔保(bao)法》和(he)《中(zhong)(zhong)華(hua)人(ren)(ren)民(min)共和(he)國(guo)著(zhu)作(zuo)權(quan)(quan)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權利(以下統稱“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可以出質。
以共有的著(zhu)作(zuo)權出質(zhi)的,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第四條 以著作權出質的,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質權合同,并由雙方共同向登記機構辦理著作權質權登記。
出質人和質權人可以自(zi)行辦理(li)(li),也可以委托代理(li)(li)人辦理(li)(li)。
第六條 申請著作權質權登記的,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著作權質權登記申請表;
(二)出質人和質權人的身份證明;
(三)主合同和著作權質權合同;
(四)委托代理人辦理的,提交委托書和受托人的身份證明;
(五)以共有的著作權出質的,提交共有人同意出質的書面文件;
(六)出質前授權他人使用的,提交授權合同;
(七)出質的著作權經過價值評估的、質權人要求價值評估的或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價值評估的,提交有效的價值評估報告;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提交(jiao)的(de)文(wen)件(jian)是外(wai)文(wen)的(de),需同時附送中(zhong)文(wen)譯本。
第七條 著作權質權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出質人和質權人的基本信息;
(二)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三)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四)出質著作權的內容和保護期;
(五)質權擔保的范圍和期限;
(六)當事人(ren)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著作權質權登記證書》的內容包括:
(一)出質人和質權人的基本信息;
(二)出質著作權的基本信息;
(三)著作權質權登記號;
(四)登記日期。
《著(zhu)作權質權登記證書(shu)》應當標明:著(zhu)作權質權自登記之日起設立。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構不予登記:
(一)出質人不是著作權人的;
(二)合同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三)出質著作權的保護期屆滿的;
(四)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超過著作權保護期的;
(五)出質著作權存在權屬爭議的;
(六)其他(ta)不符合(he)出質(zhi)條件的。
第十四條 著作權出質期間,未經質權人同意,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已經出質的權利。
出質人轉讓或(huo)(huo)者許可(ke)他人使用出質的權利(li)所(suo)得的價(jia)款,應當(dang)向質權人提(ti)前清償債務(wu)或(huo)(huo)者提(ti)存。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構應當撤銷質權登記:
(一)登記后發現有第十二條所列情形的;
(二)根據司法機關、仲裁機關或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影響質權效力的生效裁決或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撤銷的;
(三)著作權質權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的;
(四)申請人提供虛假文件或者以其他手段騙取著作權質權登記的;
(五)其他應當撤銷的。
第十七條 申請變更登記的,登記機構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完成審查。經審查符合要求的,對變更事項予以登記。
變(bian)更事項涉及證(zheng)書內容變(bian)更的,應交(jiao)回原(yuan)登記證(zheng)書,由登記機構發放(fang)新(xin)的證(zheng)書。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應當申請注銷質權登記:
(一)出質人和質權人協商一致同意注銷的;
(二)主合同履行完畢的;
(三)質權實現的;
(四)質權人放棄質權的;
(五)其他導(dao)致質(zhi)權消(xiao)滅(mie)的。
第十九條 申請注銷質權登記的,應當提交注銷登記申請書、注銷登記證明、申請人身份證明等材料,并交回原《著作權質權登記證書》。
登記(ji)機構應(ying)當自受理(li)之日起(qi)10日內辦理(li)完畢,并發放(fang)注(zhu)銷登記(ji)通知書。
第二十條 登記機構應當設立《著作權質權登記簿》,記載著作權質權登記的相關信息,供社會公眾查詢。
《著作(zuo)權(quan)(quan)質權(quan)(quan)登記(ji)證書(shu)》的(de)(de)內容應(ying)當與《著作(zuo)權(quan)(quan)質權(quan)(quan)登記(ji)簿》的(de)(de)內容一(yi)致。記(ji)載不一(yi)致的(de)(de),除(chu)有證據證明《著作(zuo)權(quan)(quan)質權(quan)(quan)登記(ji)簿》確有錯誤外(wai),以《著作(zuo)權(quan)(quan)質權(quan)(quan)登記(ji)簿》為(wei)準(zhun)。
第二十一條 《著作權質權登記簿》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出質人和質權人的基本信息;
(二)著作權質權合同的主要內容;
(三)著作權質權登記號;
(四)登記日期;
(五)登記撤銷情況;
(六)登記變更情況;
(七)登記注銷情況;
(八)其他需(xu)要(yao)記載的(de)內容(rong)。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9月23日國家版權局發布的《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辦法》同時廢止。
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貸款方式創新,完善信貸業務產品結構,規范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業務操作,防范信貸風險,根據《合同法》、《物權法》、《擔保法》、《商標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信貸管理制度,結合本行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是指具有品牌優勢的企業以其合法所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從我行取得貸款,并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償還貸款本息的一種貸款方式。
以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的企業(以下簡稱借款人)為出質人,接受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為質權人。
第三條 借款人必須是質押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合法所有人。一件商標有兩個以上共同所有人的,借款人為該商標的全體共有人。
借款人必須以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的專用權一并質押。
第二章 貸款的對象、條件和用途
第四條 貸款對象:持有《商標注冊證》并經依法登記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自然人,可向我行分支機構申請辦理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
第五條 貸款條件:
一、借款人商標專用權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取得經國家商標局依法核定的《商標注冊證》;
(二)獲得中國馳名商標或獲得河北省著名商標;
(三)商標注冊證書必須在有效期限內;
(四)商標未被轉讓、注銷或撤銷。
二、借款人應符合以下條件要求:
(一)必須是該商標專用權的合法所有人;
(二)企業的注冊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原則上企業有連續三年以上的盈利記錄。在行業中具備相當的生產經營規模,有穩定的產品或經營市場;
(三)商標專用權的價值經專門的商標評估機構確認;
(四)商標專用權法律手續齊全,無任何權利瑕疵;
(五)恪守信譽,有還本付息的能力;
(六)財務會計制度健全,年度會計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定;
(七)貸款人的其他要求。
第六條 貸款用途:借款只限用于流動資金貸款和承兌業務。
第三章 貸款的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條 貸款額度: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的額度原則上最高不得超過商標評估價值的50%。
第八條 貸款期限: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短期流動資金貸款不超過一年,中長期流動資金貸款不超過三年,且不能超過商標專用權的有效期限。
第九條 貸款利率: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利率按我行現行利率定價政策執行。
第四章 貸款程序
第十條 借款人向我行申請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時,應提出書面申請。同時應提交擬質押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標注冊證》復印件、借款人主體資格證明等相關材料。
第十一條 信貸人員貸款人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請資料后,應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資信狀況、償還能力、擬質押商標使用尤其是許可使用情況及《商標注冊證》的真實性與有效性、實現質權的可行性等進行調查核實,必要時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閱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 信貸人員在辦理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業務時,應預測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可能存在的市場風險,根據有關規定,合理設定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期限、利率,確保貸款安全。
第十三條 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的額度以質押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評估價值為主要參考依據,由貸款人、借款人協商按注冊商標專用權評估價值的一定比例確定。質押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價值可由借款人與貸款人協商評估,也可以由借款人委托我行認可的有資質的中介機構評估。
第十四條 經過我行審批同意并簽訂借款合同及質押合同后,借款人應在訂立書面貸款合同之日起10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手續。登記手續辦理完畢并取得《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證》后由我行發放貸款。
第五章 貸款管理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不能申請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
1、商標申請未獲得商標專用權的;
2、商標專用權被提出撤銷請求或已終止的;
3、商標專用權有效限已過或貸款期限超過商標專用權有效期的;
4、商標專用權存在各種糾紛的(包括民事糾紛、行政糾紛);
5、商標專用權歸屬不明確的;
6、商標專用權已轉讓;
7、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十六條 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期間,借款人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處置質押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第十七條 我行在發放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后,應關注借款人的經營狀況、影響質押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市場價值因素,持續評估質押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價值,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貸風險。
第十八條 出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以及因主債權債務轉移或者其他原因而發生質押轉移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冊商標專用權變更登記、補充登記或者重新登記手續。
第十九條 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借款人到期未履行還款義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貸款人可以依法行使質權,拍賣或變賣質押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并從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貸款人優先受償后,有剩余金額的,退交借款人;不足以償還借款本息的,貸款人對不足金額有權向借款人追償。
貸款人在依法處置質押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前,可就處置注冊商標專用權可能涉及的問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咨詢。
第二十條 因主債權消失、質權實現、質權人放棄質權或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導致質權消滅的,借款人與貸款人應當及時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注銷登記。貸款人應同時將該質押的《商標注冊證》等相關資料交還借款人。
第二十一條 我行各分支機構應切實嚴格貸款的管理,應當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動性的原則,防范貸款風險、制定貸后管理方案。嚴格按照規程做好貸前調查、貸時審查、貸后管理和貸款收回工作。
第二十二條 貸款發放后,要檢查貸款是否按合同用途使用,按期檢查借款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和償貸能力。
第二十三條 對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認定的馳名商標和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的河北省著名商標的專用權質押的,可優先予以辦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貸款行辦理商業匯票承兌、保函等業務股權質押的,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業務管理規定辦理。